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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丨致房屋出租业者的一封信
传销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传销在我国属于非法活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国家禁止的。为此,希望房屋出租业者切莫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引狼入室,自找祸端。由于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个人或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屋主还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藏污纳垢,得不偿失。传销人员密集群居,环境恶劣,极易滋生和传播疾病,危及身体健康。《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惊扰四邻,骂名自取。由于传销人员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会对您的声誉造成影响。
因此,当您欲将房屋出租他人时,请您认真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询问租房用途,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来源、从事职业等情况,并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社区(村委会)登记备案租房情况;自觉树立抵制、防范传销意识,一经发现传销行为要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和社区(村委会)等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以下电话举报,并及时清除出租房屋内的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打击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 12315
公安机关 110
义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来 源: 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义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