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锦州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锦州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开始申报。
(二)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相关说明:
1.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截止到本月底未申报的企业抓紧时间申报,系统关闭导致的后果自负。
业务咨询电话:0416-7732477
编辑:陈思霖 审核: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