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日,为依法保护我县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和国家资源资产权益,强化安全监管,保护生态环境,我县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将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的,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编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行为;
2.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采矿行为;
3.对以矿山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设施农业备案为名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
4.非法采矿领域其他乱象、黑恶势力涉足非法采矿、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行为。
二、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通过以下举报电话,向义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举报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0416-7755336,来信举报信箱设立在县自然资源局门墙外。
三、举报投诉受理要求
1.举报人对同一非法采矿行为多次举报的,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非法采矿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还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如工作人员恶意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义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编辑:陈思霖 校对:李奇 主编:薛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