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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日期:2023-10-07 10:19 浏览人次:710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锦州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的 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有林地及边缘5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三) 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严禁火车、机动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在森林防火区内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

(五)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四、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五、各防火单位要在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防火检查。

违反上述命令规定的,一经发现,由林草、应急、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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