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义县某畜牧养殖公司排放水污染物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义县七里河镇某畜牧养殖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私自铺设帆布管带将养殖粪水直接排放到养殖场区西南侧墙外土地内。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2、查处情况
该养殖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铺设的管道立即拆除并对其罚款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责任人和行为人依法分别处以15日和10日行政拘留。
3、案件启示
本案的查处,不仅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也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2
义县某养殖场畜禽粪污直排外环境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1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义县城关街道某养殖场进行检查,该养殖场建有一栋猪舍,现存栏生猪约100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利用管道直接将猪舍养殖粪水排向场区西侧季节河沟内。
2、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其属于初次违法,改正态度积极,及时对排放粪污进行合理化处理,依据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案例3
义县某养殖户畜禽粪污直排外环境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5月8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义县高台子镇某畜禽养殖户进行检查,该养殖户建有一栋猪舍,现存栏生猪约30头。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户利用三轮车直接将猪舍养殖粪水倾倒在村西季节河沟内。
2、查处情况
该养殖户违反了《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且养殖规模较小,依据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件启示
以上2个案例警示广大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即使养殖规模较小,也不能忽视环境保护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杜绝直排行为,避免污染环境。
来源: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 编辑:陈思霖 校对:李奇 主编:葛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