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传千里,信息传万家。
保护广电设施及传输安全,人人有责!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从我做起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因野蛮施工、人为盗割等导致广播电视光缆及有关设施被破坏,将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无法播出,还有可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后果极其严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广电设施及传输安全人人有责 举报违法犯罪人人参与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广电设施及传输的行列中来,主动承担起学法、懂法、守法、监督的社会责任,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及传输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一)坚决不参加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坚决不为任何破坏广电设施和传输安全的违法行为隐瞒和窝藏,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的立场,自觉遵纪守法。 (三)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保护广电传输安全
关系千家万户利益
做社会主义文明好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