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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醉驾”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3-11-29 10:10 浏览人次:463次

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酒驾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更是严重践踏党纪国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公安部门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省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也陆续下发通知,要求对酒驾醉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开展“一案双查”,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自2022年9月以来,县纪委监委共查处酒驾醉驾党员、公职人员69起,均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教训深刻,令人痛心。为坚决遏制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拒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现向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出如下倡议。


1.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宣传者。在带头践行禁止酒驾醉驾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向身边人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提醒驾驶人牢固树立敬畏生命的做人底线,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践行者。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ml为酒驾,大于或等于80mg/ml为醉驾。要清醒认识酒驾醉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提倡工作日不饮酒,工作日以外非必要不饮酒。


3.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劝导者。如果您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家人,请提醒他们不要酒后驾车;如果您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朋友,请提醒他们驾车前不要饮酒,更不要劝酒、逼酒;如果您是宴请聚会的组织者,请不要强迫驾驶人喝酒,主动规劝用餐的驾驶人不饮酒,不酒后驾车。


4.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守护者。为了亲人、朋友和自己,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从小事做起,学会自律,遵守法律,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营造良好生活习惯,努力创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义县纪委监委

2023年11月28日

编辑:陈思霖

审核: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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