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的命令》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高火险区: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头道河飞播区、旧凌飞播区、李恒沟飞播区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林区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3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二)每年的3月1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地格子、烧果树皮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政府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停办在森林防火区内任何野外用火审批,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卫星监测热点“零报告”、“有火必报”和“报扑同步”的规定,按时归口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对瞒报、迟报、谎报森林火灾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七、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主管部门要担负起野外火源管理的检查、监督、指导、处罚职责。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广泛开展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舆论氛围。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在防扑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氛围,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义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编辑:陈思霖 审核: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