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要闻

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义县农村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销售预报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0 10:07 浏览人次:741次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农村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经营预报名通知。


预报名时间: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农村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预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1日结束(过期不予受理)。


报名地点:各乡镇街道安监站。


相关要求:


(一)农村各乡镇街道零售点位将从2023年春节烟花零售期间,能够认真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的相关规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负面影响事件的、素质高能力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经营业主间择优审批。


(二)各乡镇街道按照“零售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顺畅到达的区域;严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在高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选址必须与养老院、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的距离保持100米以上;禁止在军事设施、通讯设施、铁路沿线等地设置零售点位”等相关要求自行规划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位,并对报名的零售业主进行初步审核。2023年12月22日前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将本辖区报名相关材料报义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办公室,联系人:王宇,联系电话:0416-5089915。


(三)预报名零售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符合18-60周岁年龄规定的本地户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无劣迹证明,持《证明》申办经营许可手续。为防止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发生,零售点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零售点人证不符冒用他人或者伪造经营许可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将零售经营手续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给他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经营业主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每名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审核合格后,需交纳2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风险抵押金。待经营结束后,经营业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保证了在经营期间未出现过任何安全事故,抵押金如数返还。反之,如经营业主违反相关规定及发生安全事故,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罚款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予以返还;罚款数额大于保证金数额的,保证金折抵罚款,被处罚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如数缴纳剩余部分罚款。


(五) 零售点均使用长6m宽3m高2.5m板厚不少于5mm的蓝色钢架结构阻燃岩棉板房;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按照有关要求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间距,张贴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不得设置明火明电设施,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器线路应穿管设置。场所内必须配备至少1条灭火毯、2个干粉式不小于5公斤的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六)零售点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100箱,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00公斤。如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零售网点必须从本行政区获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和外市、县等非法渠道进货。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统一安排专用车辆配送,严禁零售网点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零售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和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及礼花弹等,吊销零售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零售网点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点;不得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随意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地点的,未及时办理许可手续,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编辑:陈思霖

审核:李奇



评论


乖,登录后才可以评论!